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作者: 鱼料 发布时间: 2024-05-15 02:17:38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浆蛋白粉,血液制品如喷雾干燥的血浆粉和血红蛋白粉等。

  (一)获得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以下称法方)批准,并在法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产品符合法方法律和法规要求,允许在法国国内自由销售。

  (二)由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法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

  (三)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一)原料来源动物在欧盟地区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不适合作饲料原料的传染病症状。

  (五)生产猪源性蛋白饲料原料应来自无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的农场饲养的动物。

  (六)原料如果来源于法国境内饲养的生猪,应符合中法双方签署的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合作协议;如果来源于法国境外,应来自非洲猪瘟非疫区的国家(地区)。

  (一)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符合欧盟规定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来进行热处理;或者动物源性原料经过不低于90℃的热处理或符合欧盟法规并经中方批准的其他同等热处理。

  (二)生产工艺流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

  (一)法国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密封良好、防潮以及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二)法国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

  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出口前,应按照批准的监测计划由法方随机抽样,确保出口货物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法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对反刍动物源性成分进行仔细的检测,结果为阴性(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PCR方法检验测试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最低检出限为0.1%。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三)法方对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实施安全卫生监测,确定保证产品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不含有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法方负责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的检疫监管,并对经检疫合格的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货物应附有卫生证明原件。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国输华猪源性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验测试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