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关于制止在反刍动物饲猜中增加和运用动物性饲料的告诉

作者: 鱼料 发布时间: 2024-07-06 06:22: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办、局),饲料工业(作业)办公室:

  依据《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则,饲料、饲料增加剂在运用的过程中,证明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要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疯牛病的产生和延伸已给欧盟国家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并且感染人,损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乱。鉴于该病的首要传达途径是运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完全堵截疯牛病的传达途径,避免疯牛病在我国境内产生,我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制止在反刍动物饲猜中增加运用以下动物性饲料产品: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茸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反刍动物饲料的出产、运营做全面查看,对违反本告诉规则的,依照《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告诉精神,对反刍动物饲料的运用情况做查询了解,制止运用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