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运城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28 02:56:52

  原标题: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运城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2022年山西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晋农办牧医发﹝2022﹞5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整改及查处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2﹞17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22年运城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2022年山西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晋农办牧医发﹝2022﹞5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整改及查处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2﹞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主线,以逐步加强饲料行业精准化管理及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全面施行《规范》为抓手,突出整治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品或非法添加物等行为,通过依法抓好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严格落实行业准入,提升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全方面提高全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产品有效供给。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推进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和经营秩序,饲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 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非法添加及违规使用禁用、限用药物行为;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粉尘防爆措施和防爆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杜绝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确保全年全市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1.县级全覆盖检查。各县(市、区)饲料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组织全覆盖检查,要深入细致,做到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察觉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管理长效机制。

  2.市级抽查。市级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由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督导组组长,采取分组包县的方式来进行督导检查,做到对抽查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严查一处,安全一处。分组包县名单如下。

  (一)注重监督抽查,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薄弱环节,组织执法部门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加大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并化解风险隐患。要实现执法监管“痕迹化”,切实做好检查记录和备案存档。要深入抓好《规范》实施工作,不断强化企业后续监管,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规范》,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委托生产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对饲料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重点查处拆包分装违规经营等行为,坚决查扣销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查封取缔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企业。

  (二)开展案件查处,严查大案要案。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强化源头治理和执法监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添加等行为,对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各种途径发现的饲料质量安全案件线索,要集中力量,逐一排查,确认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联合办案等形式,追根溯源,彻查到底,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大对养殖户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指导科学选择和使用饲料产品。

  各县(市、区)饲料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严谨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于9月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科。

  各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全覆盖,同时开展好六个专项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检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根据《饲料原料目录》、《规范》、重点检查《规范》“原料采购与管理”的要求是否落实,饲料原料采购记录是否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是否健全,饲料原料检验制度是否执行,是否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采购的单一饲料是否留存对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对使用无证单一饲料和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物质生产的企业,要在查封销毁违规原料的基础上,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严格按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进行全方位检查,饲料药物添加剂一定要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一中的品种,批准文号必须为“药添字”,不得使用“兽药字”产品和直接用兽用原料药。添加品专项检查要重点打击添加“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化学有害制品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产,封闭库房,注销企业生产资格,并将涉案信息及人员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规范》“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是否落实,化验室设备是否齐全,化验室制度、记录是否完整,留样观察记录是否规范,化验员是否持证上岗,原料和产品检验制度是否落实等内容。对于未按要求开展检化验工作的企业,要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生产,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申报注销生产资质。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标签》规定要求,重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有没有规范的饲料标签。要严格按照《饲料标签》标准检查标签的制作、标示、使用是否规范,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

  重点检查采购的原料有没有合法的标准,企业使用的标准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经过备案,并对照标准中的出厂检验内容查看化验室设备能否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查验出厂检验记录。

  主要包括是否销售生产许可证号过期、产品执行标准过期和饲料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是否销售未获得生产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产品等内容。重点检查经营企业进货台账和销售台帐,是否留存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是不是真的存在经营违禁添加物,还有是不是存在拆包、分装销售现象等内容。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现场进行纠正,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要立即下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查。

  重点对公司制作设备的除尘通风装置、防爆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高温设备做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可靠运转;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厉追责等措施。同时,要协同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企业使用的锅炉、实验室的危化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风险等级判定标准详见运农发〔2021〕号79号附件3、4、5。

  全面总结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成效,系统梳理饲料质量监管的经验,对照问题逐项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整改查处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科。整改查处报告内容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六个专项检查情况。其中,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发现的明显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

  (一)统一组织,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切实落实行动方案,将职责任务分解到本级及所辖区的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市农业农村局将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县(市、区)及时进行督导检查。

  (二)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部署、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有责任追究,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健全制度,强化机制建设。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等制度,用制度来约束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大力推进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

  (四)加强报告,完善应急机制。各县(市、区)饲料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快速响应机制,严格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要逐步完善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及时监测、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网络舆论情况。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迅速核实相关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把突发事件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