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强迫交易2700多万!玉林这个重大涉黑案判了!

作者: 羊料 发布时间: 2024-02-11 04:29:29

  原标题:暴力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强迫交易2700多万!玉林这个重大涉黑案判了!

  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杜某欢为首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采取暴力等手段控制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强迫交易的金额达27529766.05元,非法获利2235510.49元,还动辄围殴被害人,致人受伤,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2月27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在南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备受瞩目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的重大涉黑案件。该案33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持有、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窝藏、包庇等12项罪名,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杜某欢在位于玉东新区茂林镇大芦社区的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外搭建一间木棚作为据点,纠集李某等19人,逐渐形成了以杜某欢为首的较为固定的团伙恶势力。2014年下半年,杜某欢团伙在该项目工地附近新建一间铁棚作为组织的新据点。这期间,被告人宁某等11人陆续加入该组织。2016年,为了攫取更多财富,杜某欢团伙在玉林市先后成立6家公司,并将大芦社区旧办公楼作为组织的又一活动据点,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杜某欢为组织、领导者的30多人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

  杜某欢及其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对大芦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商、承建商、建材供应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包括以拦建材运输车、阻拦挖掘机作业、打砸车辆、殴打司机和供应商等方式阻挠施工,强行承揽砂、砖、石碴供应及广告制作、土方外运等工程,涉及强迫交易的金额达27529766.05元,非法获利2235510.49元。为维护组织非法权威或为杜某欢个人泄愤,杜某欢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动辄围殴被害人,开枪伤人,持刀砍人,逼被害人下跪侮辱、打砸车辆,等等。自2012年至2018年6月,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了1人轻伤、2人轻微伤。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或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该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对玉东新区茂林镇大芦社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玉州区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危害性极大。相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包庇罪等12项罪名。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欢犯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宁某等28人犯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李某等4人犯窝藏罪、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12月27日下午,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共涉及恶势力犯罪案件两起10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冯某强、李某华、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伙同冯某、冯某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提出要找承包修建本村(仁东镇龚罗村)中医药健康便道的李某勤、李某强给“开路费”。9月10日,李某强两人害怕开工时冯某强等人来捣乱,便约冯某强、李某华到宏进市场吃饭,冯某强等人要李某强、李某勤给五六万元的“开路费”方可开工,否则就拦车、砸车。经过还价,李某强两人被迫同意给25000元冯某强等人,冯某强又趁机提出每天还要支付1200元餐费,李某强两人被迫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

  后冯某强、李某华、冯某成等人纠集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冯某等10多人形成恶势力,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方式,到李某强、李某勤的工地阻拦施工,多次强行索取“开路费”及餐费,共计67600元。

  被告人冯某强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被责令退赔67600元给被害人李某勤、李某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张某初、张某波、卓某武伙同杨某清(另案处理)密谋,于2017年12月15日由杨某清、卓某武负责将被害人王某玲、张某英从藤县骗到玉州区;同年12月26日,杨某清将未成年少女被害人唐某某骗到玉州区;迫于苏某等人的要挟,被害人王某玲于同年12月29日将未成年少女被害人李某某从藤县骗到玉州区。以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有计划地将被害人张某英、王某玲及未成年少女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诱骗至玉州区,以殴打、拍裸照、视频等方式恐吓威胁她们去卖淫,并对已经被控制了的王某玲、唐某某、李某某分别强行发生性关系。

  今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卓某武伙同许某锦(另案处理)在藤县某商店门外与被害人莫某弟(残疾人)相遇,双方互看不顺眼,莫某弟先持伸缩棍朝许某锦打去,许某锦与卓某武上前殴打莫某弟,许某锦持牛角刀将莫某弟胸部捅伤。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莫某弟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苏某等3人犯强迫卖淫罪、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卓某武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12月27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林某特、何某飞、何某冰、何某谋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林某特、何某为首,与何某飞、何某冰、何某谋形成的恶势力团伙,经密谋,向兴业县县城的某美容店收保护费。今年3月13日凌晨,他们上门收保护费时遭拒,为逼迫店主周某某同意,便对该店进行打砸,共造成损失917元。3月15日晚,何某等人再次上门威胁,周某某无奈同意每年交纳保护费2万元。

  今年3月4日凌晨,林某特、何某、何某飞、何某冰到石南镇某艾灸养生馆按摩消费后不愿付款,无事生非并打砸馆内物品并恐吓老板及员工,致使该馆被迫停业。经鉴定,该养生馆被砸物损失693元。